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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监部门曝光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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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9: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皖新闻讯日前,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坚持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环节打击,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有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黄山某娱乐有限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

2023年12月9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投诉单,反映该企业经营场所有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2023年12月14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入口处、包厢入口过道处、过道墙上、包厢点歌台、包厢茶几上发现有“本场谢绝自带酒水、食品”内容的标识牌。

该企业发布上述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水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4年1月10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休宁县某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仓库内发现100箱精制水晶猪蹄,依据标示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显示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登记。水晶猪蹄经两次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亚硝酸盐检测超出标准限量值。司法鉴定结论为“当人体食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食品,达到中毒量时会引起身体不适甚至死亡,长期食用则会导致癌症的发生及诱发心血管疾病等严重食源性疾病”。

该水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三: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12月26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汤口镇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3瓶贵州茅台镇“赖茅”酱香型白酒,该白酒包装盒的正面突出“赖茅”两个大字,上方有“贵州茅台镇”的圆形图案,图案上部分为红底,有五个五角星,该产品外包装“赖茅”和图标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赖茅酒高度相似。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涉案白酒侵犯了该公司的“赖茅”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燃气商贸公司变相提高价格销售液化气

2023年12月4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现场投诉,称其在某燃气商贸有限公司充装瓶装液化气,支付价格为126元/13.5kg,实际充装量仅为13.3kg,低于公示定量充装量。经查,该公司以每瓶13.5kg的液化气充装量定量充装至15kg装液化气瓶,并以126元/13.5kg的公示销售价格进行交易结算。2023年11月瓶装燃气管理系统更新,系统内设置了0.2kg残液量,本意是为了排除管道内的残液量,但系统使用时存在重复计算,导致实际充装量(13.3kg)与定量充装量(13.5kg)缺少0.2kg。

该公司采用减少液化气充装数量的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58.67元、罚款9958.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

2023年12月6日,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机构寄送的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30731196),报告显示受检单位黟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的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调压器5套,并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该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5套、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255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许正文

作者: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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